张利波(音)是河北沙河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队长(该队住沙河白塔镇),他利用职权知法犯法,罪恶极大.
沙河刑警队韩利斌致死无罪人武二琴,儿女强烈要求追究非法拘禁致我母亲死亡的凶手张利波的责任.
2008年5月26日晚9时30分左右,有个自称姓张的领着四五个人,来到邯郸市峰峰矿区我的家中,当时只有我弟弟和母亲武二琴在家.韩自称是沙河市公安局的人,在没有着警装又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对武二琴说有事需要她协助调查,就将人带走了。一连几天无音信,后我们家人来到沙河市看守所找人后得知不在.我们后打听到是白塔镇刑警二中队把人带走的,见到韩后,张蛮横地说:明告诉你们,武二琴没有啥事,但是不能放人.把***给我们带过来后,换武二琴才行.直到6月1日11时左右,沙河公安局通知我们到沙河市公安局去.我们到该局后,被告知我们母亲武二琴于6月1日因头晕抢救无效死亡.天呀,我们一个身体非常健康的人,啥事没有,被抓到公安局就被你们整死了.
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个姓张的叫张利波(音).本人认为张利波知法犯法,视法律如儿戏,视人命如草芥,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侵入民宅.对我妈所采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是故意杀人.在明知我母亲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采取刑讯逼供的卑劣手段妄图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身,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将我妈致死,是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
望除掉这个毒害社会的恶人,以净化社会环境.
[ 本帖最后由 huyingying510 于 2008-7-25 06: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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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几天,我母亲武二琴杳无音信。控告人到沙河市看守所找人, 沙河市看守所称根本没有武二琴这个人。经控告人多方打听,得知是沙河市白塔镇刑警二中队把人带走的,控告人见到被控告人张利波后,询问情况,被控告人张利波非常蛮横地说:“明告诉你们,武二琴没有啥事,但是不能放人.把***给我们带过来后,换武二琴才行”。
2008年6月1日11时左右,控告人突然接到通知:让我们到沙河市公安局去。我们到后得知母亲武二琴在6月1日早晨被害的噩耗!沙河市公安局称:在6月1日早晨八点钟时候,被害人武二琴因头晕而摔倒在地,公安局刑警队将对面的医生叫来医治,但是医生的针都无法扎入身体,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我们提出要看一下尸首时,沙河市公安局仅让我们看到我母亲的面部,我们提出要求看身体部分,遭到沙河市公安局的拒绝。我母亲武二琴身体一向很好,身体从未有过任何疾病,突然死亡,必是公安机关暴力所至。
6月3日,我们突然接到沙河公安局的一封来信,信中有一封沙公刑拘通字[2008]233号《沙河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上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8年5月27日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武二琴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沙河市看守所。通知书上有沙河市公安局的印章,时间是 2008年5月27日。在通知书上虽有“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和“办案人”的字样,但是即没有注明原因也没有办案人签名。
查看信件的邮寄时间可知:该信是6月1日邮寄的,我母亲6月1日早晨死亡的,被告在我母亲死亡之后,又给家属邮寄的通知书。
该通知书显示我母亲于2008年5月27日羁押在沙河市看守所,但控告人到看守所后,我母亲根本没在。另外我母亲也是在刑警二中队受害被送到医院的,根本没有在看守所。另外我母亲根本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无关,全部是被控告人为掩饰自己的罪行而诬陷我母亲。由此可以断定,该通知书公安机关是伪造的。
[ 本帖最后由 huyingying510 于 2008-7-25 06:37 编辑 ]
zhe yang de jing cha zao jiou gai qiang bi 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