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是我干了五年.如果不能胜任能干那么长时间吗?有几个女孩子能在终端市场坚持五年的啊 .但是人家新领导就一句话,五年的辛苦都白费了.这个问题劳动法怎么解决啊,给一个月工资管用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雀巢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啊!怎么会轻易的让法律拿住他啊.原来的四年我们虽然是在卖雀巢水,但是名字却挂在了天津一个经销商的名下,你说我能怎么办呢????????????
在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人家又找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时间期限为:2008年01月02号开始到此项任务结束
就在今天我看到一份没有盖章的辞退通知,内容大致如下:2008年7月31号我在上海雀巢水公司的工作任务结束,因此解除合同,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补偿一个月工资800元整.所以我8月1号就不用上班了.等我8月1号到了单位 ,人家告诉我新来一个人已经接替我的工作下市场了........
现在我还能有什么话说呢?就这样在新劳动法的出台下,以补偿800元钱为我的五年青春化下了一个被辞退的.不圆满的句号.我真的只能这样接受吗????
新劳动法真的只能给我带来800元的补偿?
我是不是真的只能这样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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